财政部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04 10:09:3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财政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安居工程 保障性 贷款贴息 城市棚户区 贷款基准利率

第六章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支付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年度贴息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填报《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贴息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项目实施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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