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04 10:09:3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财政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安居工程 保障性 贷款贴息 城市棚户区 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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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是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下列资金渠道: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规模,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余额、贴息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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