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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有哪些权利?
申请回避。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查询结果。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申诉复议。检察院对举报不予立案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是受害人,还可以申请复议。
请求保护。如果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请求检察院予以保护。
获得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奖励金额提高。
新规提高了奖励上限。
首先,将每案奖金数额由“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提高为“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
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由“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提高为“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检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举报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由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取得。
——举报失实检察院要澄清。
如果经查证举报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同时,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举报人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要澄清。
新规对澄清的期限、地点都进行了规定。比如,可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或者其他地点。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