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行政诉讼法:行政首长是否应当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 2014-08-30 17:52:19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刘茸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 行政诉讼法 学位条例 行政争议

委员意见:将“工作人员”放宽到“诉讼代理人”

杨卫委员建议,把“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改为“应当委托所在地诉讼代理人出庭”。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大多并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另外,我国很多行政事务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常使得国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同时应对全国各地的诉讼。”他说,“举一个案例,我国的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是国家学位,每年授予的学位大概有数百万之多,和这些学位有关的纠纷,都可以追溯到国家层面,因为它是国家学位。那么,被诉的国家学位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就没有办法应对全国各地的情况,因此对类似的情况,可以考虑在不同的地区指定其诉讼代理人。”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也提出,条文中“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所在的工作人员,根据诉讼法规则,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出庭作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人员出庭”,更为全面。

乌日图委员说,这一修改原本是为了回应一审中一些委员提出的“应诉人应该是负责人”的建议,但从“可以委托工作人员”来看,这个修改实际上没有解决问题。考虑到有些部门大量地涉及民生问题,“民告官”会很多,能不能保证每一位省长、市县长或者部长、厅、局长每次都亲自出庭呢?他认为,只要能够代表行政机关意见的、利益的、诉求的代理人就可以,不必过分强调一把手出庭。

委员意见:不如删去修改 回到初稿

王乃坤委员的意见则是,原条款前面“应当”二字使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成为一个法定义务,是很严肃的事情。可是后面又规定“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这就使前面的“应当”形同虚设,等于把前面两条规定给否了,没有实质意义,建议删掉。如果考虑到操作执行难,比如起诉省政府,副省长不好出庭,他建议不如就回到第一稿,还是表述为“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龙庄伟委员说,以自己在行政机关工作的经验,一把手出庭应诉有不现实之处,“不能因为你一个人的事,就把千万人的事放下不干”。他认为,为了既有操作性又实事求是,只要规定行政机关应诉就可以,建议恢复到一审稿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李忠军则建议,条文修改为“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主管负责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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