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行政诉讼法:行政首长是否应当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 2014-08-30 17:52:19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刘茸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 行政诉讼法 学位条例 行政争议

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刘茸)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中,对二审稿第3条第3款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修改部分,许多委员出于规定不能按初衷落实的担忧,提出了修改建议。

二审稿草案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在二审稿“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规定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据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增改是为了将一些地方推行且效果较好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作为法律规定下来,一方面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另一方面也可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在规定此条文时,既考虑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具体事务有决定权,由其直接出庭对解决纠纷效果较好,也考虑到机关负责人往往事务繁多,不一定能保证出庭,因此补充了“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条款。

审议中,正是针对这二者的矛盾,许多委员提出了意见。

委员意见:行政首长不能出庭须经法庭许可

刘政奎委员说,此处规定有三个问题:一是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逢诉出庭”显然不现实;二是对什么情况不出庭可以委托他人出庭,没有进行明确。三是对委托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都可以是工作人员。他建议,此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时,应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需经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李路委员提出了类似的修改方案,他认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出庭应诉的决定权应由法院掌握,因此在修改中应该突出“经人民法院同意”这一环节。

闫小培委员建议,该条修改为:“被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人确实不能出庭的,应该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他认为,原文规定“可以委托”属于任意性规范,不能起到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派人出庭的作用。

列席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也认为,不能出庭的“可以”最好改为“应当”,“‘也可以’的口气像是在商量,感觉有点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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