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答问

2014年01月29日16: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暂行规定 答问 用工单位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规范劳务派遣 维护劳动者权益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徐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记者26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问: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答:《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1   2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