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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2011年4月份起对外公布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项统计指标的经季节调整的环比数据。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近一年各期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3年四季度GDP环比数据、2013年12月份其他指标环比数据如下:
2012年及2013年各季度GDP环比增速分别为1.4%、2.1%、2.0%、1.9%、1.5%、1.8%、2.2%、1.8%。
2013年各月份其他指标环比数据表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环比增速(%) |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农户)环比增速(%)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环比增速(%) |
1月份 |
0.61 |
1.69 |
0.14 |
2月份 |
0.82 |
1.66 |
0.96 |
3月份 |
0.70 |
1.76 |
1.30 |
4月份 |
0.91 |
1.53 |
1.28 |
5月份 |
0.68 |
1.41 |
1.19 |
6月份 |
0.72 |
1.43 |
1.26 |
7月份 |
0.86 |
1.48 |
1.23 |
8月份 |
0.90 |
1.57 |
1.12 |
9月份 |
0.69 |
1.26 |
1.21 |
10月份 |
0.82 |
1.41 |
1.18 |
11月份 |
0.74 |
1.41 |
1.31 |
12月份 |
0.71 |
1.41 |
1.24 |
(3)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的具体内容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4)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
(5)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城乡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高20%的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等偏上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低收入组。
(6)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7)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货币供应量、人民币存贷款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
(8)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一定社会劳动的人员。
(9)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