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最高法院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四大看点

2014年01月10日10: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司法解释 食药 纠纷案件 知假买假 赠品 最高法院 看点 连带责任 连坐 买一赠一

漫画:养鼠为患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与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无论是明星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都有义务去了解其安全问题。而且这也是一种推销行为,是流通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几方都有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解释,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王利明说。

   上一页   1   2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