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意见上半年或出台 农地入市等将成主线

2014年01月07日09:0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土地制度改革 中央一号文件 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政策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 土地问题 农村集体 确权

日前,多位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进入深层次领域。农地入市、土地承包制度、征地改革、宅基地管理等四方面将成为主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认为,由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非市场配置、价格扭曲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积累了社会问题。对此必须积极有为,以改革解决土地领域的深层次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均建议在2014年积极有序的推进该项改革工作。

据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由中央统一布置。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讨论制定《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预计2014年上半年有望出台。该意见有望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试点先行”原则,2013年,深圳、安徽、重庆、浙江等省市政府都已相继出台指导性文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多方突围,可谓“各摸各的石头,各过各的河”。但是,此间发生的个别地区因“资本入村”带来的强制流转,农民失地“出局”现象也愈发突出。

对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农地入市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并不是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二是要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另外,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

2013年12月底,韩长赋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是下一步我国农业工作的重点。据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2014年要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基础上,争取在2015年全面推开,力争五年基本完成。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表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财产权利最基本的保护,只有在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工作才能稳步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此前在安徽省开展的土地信托试点就是很好的例子。该试点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就是土地承包权仍在农民手中,拥有承包权的农民随时可以把土地收回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各种经营形式的变化并不会动摇基本的农村土地制度。

另外,专家们一致认为,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加强宅基地管理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既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务,又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于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

专家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方向和途径将是:第一,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上限控制政策,真正杜绝“一户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现象。第二,加强宅基地复垦,严格杜绝宅基地闲置,把闲置宅基地全部复垦为耕地。第三,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第四,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通过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充分的物权权能。

征地制度改革方面,据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称,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程序不合理、征地安置途径单一等多重缺陷。据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表示,2014年将在全面总结各地征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着力于建立完善多元保障机制。

专家们表示,希望土地制度改革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能有具体的部署。刘守英表示,当前土地问题十分复杂,牵涉利益相关方太多,而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理论准备不够充分,需要考虑现实政策与法律的平衡。所以只能由中央统一部署,进行周密的政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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