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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项条件和扶持对象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项目建设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好的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区域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3000亩,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为120—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在项目县布局上避免与其它工程交叉,在资金使用上避免重复安排。
扶持对象: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等。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开发的产品必须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为龙头企业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2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并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为150—3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扶持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林场、苗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重点支持全国油茶产业发展重点企业。
四、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林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补植、封育、幼林管护、农药肥料购置、育苗、项目管理费、作业便道、灌溉(蓄水池、引水渠、保水剂等)、防火设施、沙障、围栏、标识牌建设、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标识牌建设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上报材料。林业生态示范项目需上报项目建议书,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需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文本编制详细内容参照《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和<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函》(规山函[2011]80号)(文件见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
(二)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对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认真汇总、评审、筛选,形成备选项目。省级林业、财政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逐级评估、审查、论证,要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明确评审人员的责任。
(三)国家农发办将于近期下达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各地应在国家林业局下达2014年项目申报通知后,按要求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联合申报项目。报国家林业局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