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请财政部公开全国“社会抚养费”调查结果

2013年09月04日09:1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事业 财政部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共投入 上诉 2010年

本报北京9月3日电(记者王梦婕 实习生杨雪)今天,浙江律师吴有水向财政部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部于2012年针对全国各省市“社会抚养费”相关情况展开的专项调查结果。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多年来,其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如“雾里看花”。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31个省(区、市)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这笔费用的收支及审计情况。截至今天,共接到31个省(区、市)回复,但没有一个省份公开这笔费用的预算情况或用途。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它应该用于‘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但若这笔费用的征收、使用都是‘糊涂账’,谈何监督?”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促使他对“社会抚养费”问题持续追问。

财政部综财办(2012)54号文件显示,2012年6月19日,财政部曾发出《关于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调查的通知》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抚养费”展开一次专项调查。调查要求各财政厅提供:1、地方各级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包括征收条件、征收对象和标准等;2、2010年和2011年地方各级“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及资金管理情况;3、地方各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人员和经费支出等。

《通知》要求,上诉材料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综合司。“这应该是国内对‘社会抚养费’最权威的一次调查,但我迄今在财政部官方网站上,都没找到调查结果。”吴有水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他据此向财政部“发问”。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