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对印、日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3年05月27日16: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吡啶 商务部 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经营者 反倾销立案 倾销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实质损害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商务部网站消息,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吡啶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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