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疫情重创家禽业 北京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思考

2013年05月20日09:2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禽流感 疫情 家禽业 农产品 价格指数 保险 农民 风险管理 H7N9

(原标题:关于建立北京市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思考)

阎晓军

今年3月下旬以来,受H7N9型禽流感疫情影响,北京市鸡肉、鸡蛋市场交易大幅减少,家禽产业规模萎缩,农产品市场风险再一次凸显。一方面造成家禽养殖户因产品滞销引起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生产减少、特别是种禽减少不利于后期市场供应。政府在应对疫情、保护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利益的过程中亟需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国内外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现行农业保险的局限性及价格指数保险的必要性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属于农业保险范畴。农业保险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生产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的制度。根据《北京市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相关规定,目前,北京市共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21个,主要包括小麦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生猪养殖保险以及肉鸡养殖保险等。

我市现行的农业保险仅提供了生产风险保障,属于生产性保险,即在灾害发生并且给农业生产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核灾定损,赔偿损失。而近期发生的H7N9禽流感疫情直接影响了人们对禽肉产品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导致家禽产品市场交易萎缩、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成交量的萎缩和价格的下挫又使养殖户补栏意愿低,纷纷减少养殖规模以降低成本,而这又为“后禽流感时代”家禽产品的有效供给埋下了隐患。此次禽流感事件虽然给我国家禽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但由于禽流感本身并没有直接造成鸡、鸭、鹅等家禽死亡,不满足现行农业保险的赔付条件,所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由这类疫情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农业保险的补偿。

可以看出,现行农业保险在这场禽流感导致的家禽产业危机中并未起到风险屏障作用,显现出了局限性。因此,为应对农产品市场风险,保障我市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菜篮子”稳定供应,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实践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及其可行性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以农产品价格为标的、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应对市场风险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其承保对象为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损失,和具体农业生产行为无关,是为防范农产品市场风险而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二是不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也就省去了逐家逐头查勘核损,降低了保险的经营成本。三是保险赔付完全依赖于第三方发布的客观数据(价格指数),既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客观、公正和透明,又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四是指数保险的购买者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者,从事市场经营的商户主体也可以购买,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我市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比较强的可行性: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外一些地区已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如美国和加拿大均建立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时,为保险标的设定一个底价,如果交易时市场价格(或综合市价指数)低于底价,则养殖户可获得差价部分的赔偿;又如上海市在国内首创了蔬菜价格保险。由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提供前三年蔬菜平均价格,以此为依据确定“保险的起赔价格”,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低于前三年的平均价格,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差额赔付。另一方面,从内在条件看,我市具备良好的农业保险基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北京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认可。

北京市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措施建议

结合国内外其他地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情况,就我市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出如下建议:

研发新型保险产品。建议由农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生产企业、科研机构、保险企业研究设计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并报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审批。

选择适宜保险品种。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通常适用于消费量大、价格波动频繁、市场风险较大的农产品,如蔬菜、猪肉、禽蛋产品。建议优先开展鸡蛋价格指数保险。一是因为我市鸡蛋生产规模化程度较高,且自给率较高;二是因为我市现行生产性农业保险产品中没有蛋鸡,未对家禽养殖提供任何风险保障,而现行农业保险对生猪和蔬菜已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保障;三是因为市农业局信息中心和中国农科院信息所合作,已经就鸡蛋价格波动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掌握了鸡蛋价格的波动规律,具备了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

设计并发布科学、客观的价格指数。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关键要有一套保险公司、投保者都认可的,具有较强科学性、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建议由政府部门制定并发布。在此方面,市农业局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并研究提出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指数,可作为我市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重要基础。

完善制度保障。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制度的成功试运行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监督,因此应建立发改委、财政、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制度机制,特别是政府应加强农产品价格指数监测和及时发布以及给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供适当的保费补贴,确保价格指数保险的稳定有效实施。

(作者系北京市农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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