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允许券商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2013年03月16日14:5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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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证监会15日发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等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根据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书、业务实施方案、资产托管业务制度、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试行规定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保管客户资产;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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