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3年03月04日17:3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北京 小型 微型 企业 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2]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1.高度重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小型微型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加强政策研究,努力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2.增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作用。将现有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每年5亿元增至8亿元,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协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融资、科技创新、结构调整、民生服务、稳定就业等方面工作,逐步提高用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方面的资金比例。

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基金规模初期定为20亿元。基金来源为财政等多渠道筹措,今后采取基金收益充实本金、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逐步扩大基金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3.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实施细则。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无法从小型微型企业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从大型中型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4.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5.减免清理部分涉企收费。落实中央及本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部分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等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接受中小企业对各类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三、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6.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快中小型金融机构建设;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分布特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推出新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享受金融扶持政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参与单位: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7.完善市、区县两级投融资服务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形成银行融资、集合融资、融资租赁、创业投资、上市融资等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形成以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核心,16个区县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支撑,在京金融服务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局、各区县政府)

8.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稳步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创新融资产品,扩大发行规模和范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创新适用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局)

9.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控制、资金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逐步提高再担保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10.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机制,鼓励更多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类股权投资、担保、典当、产权交易等机构利用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充小型微型企业资金来源。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转移经营风险,辅助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各区县政府)

11.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强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内控机制完善、资产优良、社会效益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2.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应努力实现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推动客户经理拓展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对小型微型企业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规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收费。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局)

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分类发展创新发展

13.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分类发展战略。建立并定期发布鼓励产业分类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科技、文化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向有利于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科技创新及符合北京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

14.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技术创新要素向小型微型企业集聚流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组建技术创新联盟。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筛选可转化和可产业化的科研成果,向小型微型企业推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牵头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

15.推动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牵头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16.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对示范区出现的新型企业孵化模式、科技投入机制、融资支持方式等进行总结,对示范区试点的人才、科技、财税、土地等政策进行评估,尽快将一些实施效果好、适于推广的政策措施扩大惠及范围,支持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牵头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五、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17.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利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认证,应用先进标准和管理方法,促进国际互认,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建立营销渠道产生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小型微型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保监局)

18.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发挥本市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资源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品牌、产品搭建推广平台。建立大型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之间的供需交流平台,鼓励大型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引导企业加强配套协作和产业集聚。支持在京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优先支持为在京大企业配套的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抱团开拓市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六、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19.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参与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20.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一体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引入社会优势创业服务资源,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企业诊断、融资服务、创业扶持等“一条龙”的专业化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和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服务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者、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21.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通过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互动教学、模拟训练和导师帮扶等多种培训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鼓励新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参加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22.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七、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空间

23.提高工业土地使用效率。对于已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招拍挂文件和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经核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24.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为小型微型企业预留发展空间。对现有园区内闲置厂房、仓库进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决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租赁信息。(牵头单位: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25.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建设配套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入园发展。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标准厂房,出租给小型微型企业使用。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提供服务。“十二五”期间,支持建设100家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搭建发展平台和空间载体,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26.研究解决镇村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区用地问题。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发展的新模式,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的农民就业基地、工业大院的规划、用地等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八、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27.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对各部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职能进行研究和整合,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统一规范、政策集成、高效便利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的会议中心建设1万平方米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服务大厅,汇聚服务资源,建设分布式呼叫中心、共享数据资源中心、服务体系运营管理系统和北京中小企业网在线服务系统,形成综合共享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16个区县和多个产业集群平台。实现市级平台网络统一运作、16个区县和多个重点产业集群全覆盖,带动社会各类服务平台、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十二五”期间,重点培育认定100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国家级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公益或低收费的相关服务。(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各区县政府)

28.建立小型微型企业法律服务体系。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设立法律服务热线,拓展“12348”专线业务,为切实维护小型微型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工商联、各区县政府)

29.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吸纳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行业组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发布、咨询指导、宣传培训、政策建议、权益保障等服务,并加强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工商联)

九、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30.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管理、营销和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管理、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推动大型IT企业、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商在“十二五”期间免费为本市优秀中小企业建设网站超过2万家;扶持4万家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对6万家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培训,培养互联网营销领域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

31.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管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案例、市场开拓、安全生产、小企业会计准则、劳动关系、质量认证、质量管理方法、食品安全、节能减排、小型微型企业素质提升等系列主题培训,每年培训10万人次。充分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起政府认定,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公益与市场相结合的日常培训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32.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聚集区,同时发挥聚集区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聚集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问题会诊,针对中小企业聚集区企业共性和个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整体带动本市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十、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工作协同推进

33.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市属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其免费设立中小企业宣传专栏、专刊、专题,增强报道力度,成为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宣传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平台。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增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信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34.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各区县要于2012年底前组建完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6月底前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保中小企业服

务机构、人员、办公场所落实;2013年底前建成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5.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继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及报告。(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统计局;参与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

36.加强协调监督。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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