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淀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融资贴息项目

2013年01月30日16: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贴息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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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融资贴息项目

海淀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2012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申报201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融资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区县组织开展201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融资项目申报工作,并受理、初审创新融资贴息项目材料。现将海淀区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通过中小企业集合信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私募债获得债权资金的中小企业,资金已实际到位,且融资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海淀区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提交创新融资贴息项目申请;申请创新融资奖励项目的金融服务机构向经信委直接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5、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6、创新融资未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提供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集合信托的,提供信托贷款合同;

3、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到账证明(如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收款回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已经实际付息的,提供付息证明(如利息计算清单、银行出具的付款、转账回单等)复印件。

5、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6、企业简介(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产品、技术等);

(二)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或虽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企业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资金到位凭证;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相关发票或向融资租赁公司索取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的发票。

5、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6、企业简介(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产品、技术等)。

(三)私募债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私募债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

2、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和募集资金进账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报统计部门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或201表);

6、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评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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