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游艇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2年11月28日15:5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游艇 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查验 检疫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人员 医学媒介生物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

中国发展门户网11月27日讯国家质检总局今日在其官网公布了《海南游艇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传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从海南出、入境游艇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海南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试、监管有效、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入境游艇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入境游艇实施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或者随船检疫。

第六条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下列事项:

(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游艇操作人员和随艇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第七条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前12小时将确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第八条无重大疫病疫情时,艇方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电讯检疫,并提供《交通工具卫生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未持有上述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实施电讯检疫,艇方或者代理人在游艇抵达检疫地点后应当申请补办。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锚地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第十条除实施电讯检疫的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疫以外的其他游艇,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一条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必要时提供游艇航行等相关记录。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还应当提供艇上人员《预防接种证书》。

不能提供《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入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等证单。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入境游艇上的受染病人实施隔离,对疑似受染病人实施不超过受染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十四条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被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五条艇上人员携带物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的,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经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伴侣动物入境随行手续。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查验提供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报告符合要求,伴侣动物已植入芯片可以证明身份且检疫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无狂犬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报告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

入境伴侣动物无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禁止携带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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