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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该办法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办法》指出,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办法规定,要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该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十二条禁令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记者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