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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借鉴国际先进金融管理理念、经验和准则,完善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提升稳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处理好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节奏和先后顺序。进一步推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对外开放。
完善金融机构“走出去”相关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采取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加强国际型人才储备,逐步发展我国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稳健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有利于出口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走出去”的对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对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推动建立跨境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机制。
第二节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坚持实需为主、先易后难、强化监测、风险可控原则,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稳步扩大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探索建立人民币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框架,不断拓宽境外机构人民币资金运用渠道。稳步推动境内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继续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有关国家将人民币纳入国际储备。完善人民币跨境及海外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和处置机制。
第三节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强沪港金融合作。支持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建立更加紧密的粤港澳金融合作机制,深化粤港澳三地金融业在市场、机构、业务、监管和智力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推动以适当方式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第四节加强国际和区域金融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深化双边、多边经济金融政策对话与合作,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合理化。积极
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金融标准修订和制定工作,在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深化多边金融和货币合作,引导和推动区域金融合作进程。不断巩固与境外中央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