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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的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项目应在计划期内启动,并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
(六)相关已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凡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及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
(一)区县属商业企业向区县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商务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二)市属商业企业向市属商业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属商业企业集团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五、时间安排
项目集中申报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8月15日,各区县商务委、市属商业企业集团应于2011年8月20日前上报汇总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上报材料真实有效、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的审核,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委报送审核材料。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事权为区县政府的扶持项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因素分析法将相关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县,由区县商务委、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王葆玮
电 话:85163186
联系人:北京市财政局 查晓倩
电 话:88549654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