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 楼盘不得擅改用途

2012年03月13日10:2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条例规定 住改商 旧城更新 楼盘项目 利害关系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 全体业主 征求意见稿

■漫画/王云涛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楼盘擅改规划业主有权说"不"

建设损害利益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住宅改做商用须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变更房屋间隔每天每平方米罚50元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报道开发商改楼盘规划须经全体业主书面同意、“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修改规划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应给予补偿、擅改房屋用途或每日每平方米罚50元……为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规划局起草制定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征求公众意见。

楼盘改规划须业主书面同意

以往在购房过程中,常常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条例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公示图,应当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今后的购房合同中,应附有该楼盘项目的规划图。

根据条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申请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应给补偿

条例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需要撤回或变更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修改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文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人)依法给予补偿。

住改商须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在城市居民建房方面,条例则规定,城市居民独立用地的低层住宅改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逐步推进,其中涉及文物保护或者历史文化保护的,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如需加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申领加建、改建、扩建部分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属于免于规划许可情形除外。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住改商”问题,条例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管不报违建或被降低资质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擅自变更房屋用途,以及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间隔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

另外,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服务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或机构;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部门应当暂缓资质年审或降低资质。

征求意见时间:

2012 年 3 月 8 日-3 月 24 日

意见反馈方式:

1 邮寄至广州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

2 传真至 83334832

3 发电子邮件至ghjfgc@ 126.com

4 到广州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局收案窗口或广州市吉祥路 80 号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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