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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行业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及相应学术活动的技术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分技术委员会是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设立的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分技术委员会是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设立的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实验室认可是表明实验室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和校准工作能力的第三方权威证明,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三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鼓励资金的时间为标准被批准发布之日起1年内。其它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四条 企业申报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需要备案的,还要提供备案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4、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证明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单位的相关文件。
5、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证明申报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纳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企业申报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鼓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申请表》;
2、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
3、企业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鼓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实验室认可鼓励的,需提供实验室认可立项申请书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出具的通过立项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获批奖励的,需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申报国家标准化研究项目鼓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标准化研究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经费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第八条 企业申报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的相关认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申请表》;
2、所获国际组织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对《办法》中的鼓励项目,如已获得北京市或中关村科技园区资助的,不再重复鼓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鼓励额度的,可以申请补齐差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技术标准鼓励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