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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挥本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和文化创意企业予以担保和信贷支持。
第十条 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进入平台,为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主体注册和商标注册服务、申请专利服务、工商税收服务、产业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等。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抓紧研究制定全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高端服务功能区、专业服务集聚区和特色街区。
第十三条 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用地支持。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用地重点考虑,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采用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保障体系。对区外引进、聘用的高层次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和支持区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培养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所需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 设立怀柔区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和怀柔区文化创意人才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对怀柔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十六条 加快建立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推动生产性服务和文化创意企业实现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良性竞争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怀柔区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除享受本政策支持外,企业正式运营或项目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5﹞2号)、《怀柔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怀政发﹝2005﹞41号印发)、《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怀政发﹝2006﹞28号印发)中的相关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政策亦同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