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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科技创新人才是指2008年1月1日以后在中关村领军型企业工作,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端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原则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研发技术人才。
(三)主持过大型科技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人才可享受中关村园区关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列支间接费用等相关政策。
(二)给予科技创新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人才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创业未来之星是指在未来5-10年有潜力成长为中关村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其创办的企业原则上是已经注册成立1个月以上5年以内,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创业未来之星应该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其创办的企业已获得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创业未来之星扶持政策。
(一)对于创业未来之星创办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北京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推荐承担国家部委和北京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中关村股权投资、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补助、申请专利和创制技术标准补助等政策。
(二)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未来之星在企业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创业未来之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创业未来之星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创业未来之星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是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领域从事风险投资或科技中介,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其领衔的团队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高端人才。其中,风险投资家应主导投资了多家行业影响力大并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业界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资深人士,并有若干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
(二)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曾经担任过合伙人。
(三)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主导投资了1家以上行业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扶持政策。
(一)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在企业注册、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给予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