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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以拓展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为重点,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任务。要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强金融市场功能,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1、提升现有金融市场功能。
大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促进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市场全面发展。继续加强蓝筹股市场建设,强化上海证券市场的全国主板市场地位,大力吸引成熟优秀企业上市,拓宽上市公司来源,探索建立不同层次资本市场间的转板机制,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成为亚太一流、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交易所;支持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协同发展,加快推出新的债券品种,不断扩大债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提升上海期货市场国际影响力,积极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展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宗商品定价中心。进一步发挥金融期货市场功能,有序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支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逐步成为服务全国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风险管理中心。支持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加快发展,增强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更有广度和深度的人民币外汇市场,允许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远期购售交易,推动银行间12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新兴经济体货币交易。进一步发展上海黄金市场,保持现货黄金场内交易的国际领先地位。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再保险市场,不断提升保险市场的规模和国际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场机构兼并和收购境外交易所和交易平台。
2、发展新的金融市场形态。
积极推进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企业进入全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份公开转让。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非公开转让市场建设。加快发展保险市场,研究建立保险交易所的可行性,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险市场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和法规制度建设,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发展贷款转让市场,逐步把上海建设成为全国性的贷款转让交易中心。积极发展票据市场,探索符合市场需求的票据产品以及适合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把上海建成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健全信托登记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把上海发展成为全国性的信托产品托管、登记、交易、结算中心。
3、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
推动股票、债券等基础性金融产品加快发展,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国内跨市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基于国际指数、债券等的ETF产品,促进企业(公司)债、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外币债券等债券品种加快发展,支持推出13项目收益债券、私募融资工具等新的债券品种。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汽车消费贷款支持证券等创新产品试点。做深做精现有期货品种,完善商品期货产品系列,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商品期货。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研究探索并在条件成熟后推出以汇率、利率、股票、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积极培育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定价基准的各类衍生产品,稳步扩大信用衍生产品的种类和规模,适时开展结构性衍生产品试点。研究探索并在条件成熟后推出黄金ETF 和钯金交易品种。
4、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完善金融市场定价机制,增强境内利率和汇率的基准功能。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支持外汇、债券等市场做市商制度和货币经纪制度建设。完善金融市场组织体制,研究符合条件的、以交易所为代表的组织金融市场交易的机构进行公司化改制试点。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扩大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探索支持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黄金市场投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审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探索保险资金运用于公租房建设和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保险产业密切相关的医疗、养老等机构,服务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以吸引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机构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体力量。要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着力吸引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1、促进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进一步吸引和发展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培育和发展与金融市场相关的资金与资产管理机构等功能性金融机构,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地。大力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将区域性乃至全球性总部设在上海,支持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管理总部或业务营运总部。积极吸引国际性、区域性多边金融组织入驻上海。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
2、规范发展从事新兴金融业务的机构。
健全上海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和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新型机构”)。鼓励和引导新型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鼓励、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机构,支持各类新型机构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探索15健全符合新型机构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增强行业自律。
3、推动金融机构深化改革。
支持在沪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改革、开放性重组,推进在沪金融机构与境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在资本、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在沪法人金融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资本补充机制,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金融国资管理体制,优化金融国资布局,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强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金融机构在境内外上市。
4、增强金融机构创新能力。
支持在沪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扩大业务范围,拓展服务区域,提高服务能力。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促进金融业务创新融合,支持具备相应能力的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并购贷款、股权投资、境外贷款、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有序开发跨市场、跨行业、跨境的金融产品和业务。
(三)以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中心为重点,加快建设现代化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发展趋势,在遵循市场规律和国家统一部署下,以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中心为重点,加快建设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1、建设面向全球的人民币支付清算网络。
根据人民银行16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和要求,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健全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制度。根据人民币跨境使用进程和市场需求,支持在沪金融市场将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清算、结算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延伸到境外,发展支持多币种产品交易和清算能力。支持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全行资金清算机构。
支持具备条件的在沪商业银行拓展境外结算网络。完善银行卡支付清算系统,提高银行卡支付效率,支持在沪银行卡组织加快建设全球网络,打造国际主要银行卡品牌。
2、支持在沪清算机构发展。
支持上海清算所创新场外市场清算机制,积极探索利率互换等产品的集中清算模式。
(四)以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创新为重点,不断提升金融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不断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种类齐全、金融机构体制健全、金融发展环境良好的优势,先行在上海开展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创新。
1、大力发展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
适应居民财富日益增长的趋势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丰富财富与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设17立专业化运营的财富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吸引专业人才,将上海建设成为我国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
2、大力发展航运金融。
创新航运融资方式,推动发展港口融资、船舶(飞机)抵押贷款、船舶(飞机)融资租赁、船舶(飞机)出口买方信贷、资金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加快发展船舶(飞机)保险、海上货运险、保障与赔偿保险,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服务全国的航运金融市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在上海设立专业性航运金融机构,研究推动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相关航运企业、航空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航运股权投资企业,扩大从事船舶(飞机)租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规模。研究开发系列航运价格指数及航运金融衍生品。
3、大力发展贸易融资。
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研究开发贸易企业汇率避险工具,推动利用互换人民币资金支持贸易融资。选择合格试点企业,深入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4、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汽车、家电、设计、装修、教育、文化、旅游、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消费金融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18司等金融服务公司,提高消费金融服务能力。改善银行卡支付服务环境,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产业。
5、大力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融资业务,加强对总部经济的金融服务。
鼓励跨国公司以在上海设立中国区总部为主向设立亚太区总部、业务部门全球总部过渡,为其进一步提升在华地区总部能级,开展资金管理、跨国研发合作等业务提供便利;稳步推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开设离岸账户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便利,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中管理和调度资金提供方便,增强在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6、加强对中小企业和文化及创意企业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的抵(质)押物范围,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保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票据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小企业联保融资。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文化及创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股票、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
7、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业部门,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企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支持,拓宽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动战略性19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并购重组。创新科技投融资模式,拓宽社会资本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渠道。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探索建立科技专营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
8、探索发展低碳金融。
鼓励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强对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金融支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发展CDM 预期收益权抵押,为推进CDM 项目交易提供支持。
探索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研究设计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等产品。
9、发展新兴融资服务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
适应产业整合升级与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丰富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机构建设,吸引管理人才。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生产企业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产品的国内外流通。
10、加强对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加大金融对城市旧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进与社会管理相关的保险业务创新,加快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11、加强区域金融合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完善上海与长三角等地区的金融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支持在沪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和跨区域并购重组。加强上海与长三角等地区在金融市场、金融支付体系、金融信用体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增强上海金融中心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功能和作用。
(五)以建设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中心为重点,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提高国际化程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和影响力的关键。要抓住国际金融体系变革调整的机遇,以人民币跨境使用为契机,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快建设人民币市场,不断提升上海金融中心参与国际金融竞争、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能力。
1、积极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进一步拓宽和扩大境外投资者和发行体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渠道和规模,巩固上海金融市场在服务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中心。推进上海证券市场国际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逐步扩大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发债主体和规模。支持证券市场扩大QFII 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探索外资投资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市场的制度安排。稳21步拓展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的范围和规模。配合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稳妥推进境外机构以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债券和其他金融市场试点。积极探索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有效方式。支持境内外金融市场深化战略合作。
2、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深化股权、业务等方面的战略合作。继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证券业、期货业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沪合资证券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在大力培育民族品牌机构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金融资讯等专业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3、加快拓展金融机构全球服务能力。
加快发展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推进在上海开展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试点。支持在沪金融机构继续试点与贸易有关的人民币跨境融资、担保等资本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鼓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或通过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对外提供人民币贷款。支持在沪金融机构扩大QDII业务规模,丰富合格境内投资者类型,拓宽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金融市场的渠道。支持在沪法人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提高面向国际投资者的服务能力。支持在沪银行卡组织扩大服务范围,加强与全球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升银行卡跨境服务能力。
4、加强境内外金融交流合作。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22步发展沪港金融的互补、互助、互动关系,完善沪港金融合作机制,加强沪港在金融市场、机构、产品、业务、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沪港金融市场产品互挂。积极推动沪台金融交流合作,研究建立合作机制,拓展合作空间和领域,使上海成为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的集聚中心。加强上海与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交流合作,探索创新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探索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机构的并购,不断扩大海外影响力。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研究吸引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驻,支持上海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六)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着力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金融发展环境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着力推进金融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有利于金融资源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1、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
发挥国家、地方金融立法的作用,推动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法律制度,促进公平、公正和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金融法制沟通协调机制。
2、完善金融税收制度。
研究借鉴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经验,争取率先开展金融税收制度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合理税23制安排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研究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有利于航运金融、贸易金融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税收政策。
3、完善金融会计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趋势,结合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实际需要和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的发展,丰富和完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适用的会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