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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担年终奖个税属“额外增加收入”
市民陈先生所在的软件公司承诺,在给员工的年终奖中,负担4000元的个税,但陈先生发现他的年终奖个税不到4000元,却也纳了税,这是怎么回事?昨日,广州市地税局以案例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介绍,市民陈先生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职,月薪5000余元,公司计划于12月发放2011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老板承诺发放该笔奖金时为每名员工定额负担400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超出4000元税款的部分则由个人自行承担。陈先生发现,他取得的4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出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895元,并未超出公司承担的定额4000元税款,但个人银行账户上显示实际到手的金额却不是4万元,而是39705元,少了295元。
带着疑问,陈先生联系了税管员进行咨询,税管员告知陈先生,即使公司为员工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对于公司负担的该税款部分,仍然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陈先生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440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4000÷12=3667元,可确定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税额:44000×10%-105=4295元
陈先生个人实际缴纳税额:4295-4000=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