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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指标申请期限6个月
修订后的“新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出售、报废日期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手续的日期。据悉,“旧细则”中没有这一条,但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是按照6个月期限来进行的。此外,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参加摇号或申请更新指标前,先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名下应报废机动车的注销手续。
法院判决车辆转移也需指标
此次细则修订中,完善了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指标管理问题。
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的条款明确了:“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新企业注册当年也能申请“摇号”
对于单位摇号的申请条件,“旧细则”依据“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的入库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来确定,而随着北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每年都有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等入驻北京。为此,“新细则”补充规定:“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晨报记者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