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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周锐)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表示,“小QFII”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人民币,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2010年8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公布多项支持当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投资者期盼多时的“小QFII”。今天公布的《试点办法》就“小QFII”试点机构的资格条件、投资运用等事项作出安排。
《办法》规定,“小QFII”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参与机构应具备4项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在资产托管方面,《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在投资运用方面,《办法》要求,“小QFII”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表示,“小QFII”试点将是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