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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速度要求不构成招标必要条件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通常来说,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业绩提出要求是一项重要内容,没有业绩很难证明其能力,作为采购部门也不会冒这个风险。至于具体招标实例中对供应商提出的业绩要求是否合理还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不同行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都不一样,尤其是非常专业的技术资质方面更是如此。那么,网友质疑的京石客运专线客服系统招标“关键设备必须具备时速250公里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的应用或供货业绩”这一条件限制是否合理?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高速铁路的客服信息系统与运营速度没关系,京石客专客服信息系统招标文件把“必须具备时速250公里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的应用或供货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不仅显得莫名其妙,这样一来还把很多企业排除出去了。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看来,“关键设备必须具备时速250公里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的应用或供货业绩”不应构成招标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进入铁路客服系统市场的门槛,容易造成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局面。
他进一步表示,招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中对企业进行“量身定做”是不法行为,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变相指定供应商的行为。不但应重视对决标、评标的监管,还应该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管,提高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针对性。
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透明度越高的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的生产商越多,竞争的激烈程度越高,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少,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采购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从而更好地节约纳税人的税款。
但一位政府采购专家告诉记者,现实中,采购人暗中指定供应商的情况比较多见。很多时候虽然都强调招投标流程公开透明,但实际上都是在采购人的控制之下。“往往在事先或者在投标之前,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都有沟通。”不过,在信息发布广泛的前提下,一些莫名其妙的专门“设定”往往就被采购人利用,作为对相关质疑进行“狡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