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1年10月14日14:2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载客汽车 多缸发动机 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 使用年限 客运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专项作业车 征求意见稿 营运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 月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

(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

15

60

教练

小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60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60

中型

20

50

大型

20

60

微型

12

50

重、中、轻型

15

6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危险品运输

10

其他

15

全挂车

10

摩托车

正三轮

12

10

其他

13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注:1.表中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

2.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附件二: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上一页   1   2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