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骗购骗租保障房 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2011年09月30日14:4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障对象 保障房 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条件 合同约定 家庭住房 上市交易 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

加强使用管理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健全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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