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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推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人就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有关问题接受了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当前,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进展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清理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清理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06年至2009年期间,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参与,全国共清查出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48405个,保留了4218个项目,总撤销率为97.16%。目前,保留项目已经向社会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成果,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年底成立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目前,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是,巩固清理规范成果、防止出现反弹,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问: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除已经批准的保留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常设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四是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问: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权限有何规定?
答:审批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问:哪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申报?
答: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需按管理权限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或省级党委、政府审批。已经中央批准保留的项目调整或者变更,也要按规定再行专项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按规定,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必申报。
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过程中有哪些要求?
答: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程中,应切实把握以下四点要求:一是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二是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对于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于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三是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严格控制县处级干部所占比重。四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问:如何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
答:协调小组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分工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协调小组将及时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