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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税收关系到公众的钱袋子,更关涉公民权益。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因而征税是否公平合理,同公民最基本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密切相关。税收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而非“多收为能”。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迟缓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涉嫌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相关地区和部门应该立即纠正错误,唯有依法征税,方能取信于民。”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分析称,面对这种情况,退回税款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协商后,税务机关直接退还税款给单位;第二是当前多缴的税款抵扣下月应缴个税税款。多缴税款如何返回,理应有明确说法。
权威说法
针对有关报道,9月12日,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将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11日,厦门地税局透露,厦门个税新申报系统上线运行,软件的上线通知以及具体申报操作方法,已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专栏公布。
不过,由于部分企业已于9月初发放了8月份工资,并依然按照旧的个税法扣除了税款,这部分纳税人可否追回其多缴的部分?税务部门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陆税务部门网站反映。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给出了权威说法: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同时,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位负责人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
(本报记者 杨 亮 本报北京9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