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等地以软件未更新为由拒绝提高个税起征点

2011年09月12日14: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软件 个税起征点 地税局 地税网 新闻晚高峰 纳税义务 计提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说新闻 爆料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9月1号开始施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过,最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4008000088不断接到电话反映纳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海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吴先生前两天收到工资,令他和他的同事们不解的是,个人所得税没有按3500元征收,而是按2000元征收,虽然9月份发放的工资是8月份劳动所得,但新个税法明明规定从9月1号起,按照3500元起征个税,为什么地税局要按照2000元起征?

吴先生:我们打电话给上海税务局,应该3500起征,但是上海税务局说不行,我们还是2000起征,因为我们的软件没跟上。我说这好象不是理由,没跟上就可以给我们2000就起征了?他说不管,我们没得到通知。后来我们到其他部门的人力资源发工资的时候问了一下,他们屈服于税务局的没办法,后来都以2000起征,上海很多公司现在还是2000起征。

上海市地税局的解释又是如何?

上海市地税局:您好欢迎致电闵行区税务局。

记者:您好。

上海市地税局:您好哪位?

记者:我想咨询一下

上海市地税局:请问您是哪位?您哪位?我这边是针对企业的。

记者:是针对企业的?

上海市地税局:对,如果你个人有问题,麻烦打12366咨询。

记者:我不是个人问题,公司的事,公司让我问问。

上海市地税局:哪家公司的?你能找你对应的税务这边的人员吗?因为我不可能不负责这块,要是税务专员的话我们这边很多税务专员,并不是说,因为我们是对应,不是说每个都解答,而且可能有一些解释方面的问题不是很方便。

记者:很简单就两句话,就是9月份它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2000还是3500收啊?我们做一下账啊?

上海市地税局:记提在帐面上。

记者:记提在帐面上是吧?

上海市地税局:帐面上什么时候记提出来的?

记者:记提出来9月23号吧。

上海市地税局:9月23号那应该是记提的8月份的对吗?

记者:对。

上海市地税局:如果是8月份的工资的话应该是2000。

记者:按2000收啊?

上海市地税局:对。

记者:如果是记提的话是9月份的呢?

上海市地税局:9月份记提的是9月份的工资还是8月份的工资这里面是有差别的。

记者:如果是9月份的工资呢?

上海市地税局:9月份工资的话是,如果记提的是9月份的公司是适用3500的。

记者:不是说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都按3500收吗?

上海市地税局:这个政策,这个政策我只能说新闻里面的解释是这样,但是我们这边的解释并不是这样。

记者:那怎么办,那我们是不是要回避一下把这个账做一下呢?

上海市地税局:这个是你们企业的事情,我不方便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岳树民:只要是9月份取得的所得,都应该按照9月份的规定来执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对此进行了解释。

服务热线:这个不管您是几月份劳动所得,我们税法只按实际发放时间,就是说得他个人所得的那个时间为准,他是8月份劳动所得,但是您8月份没给的,等于他还没有在8月份得到,9月份到手的。

记者:计提工资是怎么回事?

服务热线:那个是您财务上的问题,税务一般不考虑财务的事,您有了这个所得才涉及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它到手的那个,您发的时候那个同时发生了收入您单位代扣,什么时候发的什么时候扣,还没产生纳税义务,收到钱的时候才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是与新个税法相悖的。

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听众反映由于软件没有升级,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网上报税的操作,地方税务局也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在昨天才事情才有了转机。

听众:前两天的时候,如果通过厦门市地税网申报个税,发月薪的属于提前到税的企业,整个地税网系统没有跟上新的税法,没有更新,如果我们通过网上报税,只能按照旧的标准。按照2000块的基准点来扣,到目前为止应该有两天了。

我给中国之声爆料有两三天了,这整个期间我们都是在跟厦门市地税在沟通,但是效果都不是特别好。今天,厦门市地税给我们一个反馈,在网上申报的系统有一种新的办法进行操作,目前可以按照3500里扣税。

前几天都是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且对说这种他们没有接到文件,系统怎么样就得按照这个来报,他们没有办法更改。今天态度有所转变,虽然尽管不是很好,但是还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新旧个税法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1号以前已经有了明确解释,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而在地方执行层面上进行得却如此艰难,恐怕打击的还是中央政策的公信力和信任度,不能不让人深思和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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