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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农业奖补机制
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大县转移支付水平,继续加大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规范粮食主产县涉农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县级人均财力水平。健全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机制,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模。
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强考核评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扶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登记和管理办法。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扶持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探索推进涉农保险发展。探索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五、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探索建立以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为基础的目标价格政策。完善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等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完善主要农产品吞吐和调节机制,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继续加强生猪等主要“菜篮子”产品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应急调控预案,制定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探索建立碳贸易、排污权交易机制。
六、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健全符合世界贸易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优化进入农业领域的外资投向,提升“引进来”质量和水平,维护农业产业安全。加大农业“走出去”支持力度,为企业搭建平台,扩大农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强化贸易促进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优势农产品出口。继续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和涉农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贸易秩序。运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关措施,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完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调控机制。健全农产品贸易监测预警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损害补偿机制。
七、深化改革创新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推进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消除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一体化。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深入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推动兽医、种业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农垦体制改革,推动垦区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发挥探索示范作用。
八、强化法制保障
继续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在现代农业发展投入、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和生态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产品补贴政策等方面加强立法,推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制度化和规范化。整合执法力量,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在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全面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力度,增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
做好“十二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级农业部门及有关方面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组织实施各项重大工程,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强大合力,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力推动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开创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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