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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十一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
注:《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仅列明84个税号的商品不承诺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许多在近年引起关注的资源性产品(如稀土、锰等)并未被列入,这为今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