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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缴纳人已超700万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74.2万人,同比增长了10.1%。
■马上就访
失业险转出
医保一并迁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关系也随同转移。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医保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本市,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成建制转移
单位代办接续
本市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建制转移和调入本市的单位或职工,其转移和调入本市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应由单位或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和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每名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由前单位办理接续手续。
>>领取标准
缴费年限可领取期限发放标准满1年不满2年3个月
目前,本市的失业保险月平均标准为836元
月发放标准最高为891元
月发放标准最低为782元
满2年不满3年6个月满3年不满4年9个月满4年不满5年12个月满5年以上最多不超过24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即可多领取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