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明确:八类价格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2011年07月13日09: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从重处罚 发改委 违法所得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自由裁量权 异常波动 价格监督 当事人 价格秩序 财物

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如果“顶风作案”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将被行政部门“从重”处罚。昨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8大类行为将从重处罚,最高者虽无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

规范自由裁量权保公平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底,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对于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高达500万元,最大自由裁量幅度为10万元—500万元。

为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北京此次制定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实施。

规定要求,在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相同。

新规规范5档处罚

北京新规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5档处罚作出规定。其中,在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常波动期有价格违法行为等8类情况被列为“从重处罚”。

根据新规,当事人有4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串通大涨价最高罚500万

据介绍,此次发改委明确了13大类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6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业协会的行为;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

对于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对其处罚则从不行政处罚到罚款500万一共七档。如符合从重处罚的,无违法所得者,警告并罚款300万元-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8类行为从重处罚

●包括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记者蒋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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