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激辩个税改革:额外收入、灰色收入成漏洞

2011年05月31日09: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个税改革 1980年 收入差距 调节收入分配 超额累进税率 力不从心 个人所得税税法 经济半小时 2009年 免征额

自4月25日至今,个税修正案草案已收到逾22万条公众意见,超过以往20部法律草案总和,公众关注度空前高涨。如何评价目前个税调整方向?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否明显?个税更适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还是平税制?

日前,央视《经济半小时》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及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专家认为,个税制度在调节工资外收入方面还很不到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存在使得通过个税缩小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个税改革方案“小打小闹”?

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最受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个税免征额从现在每月2000元上调到3000元,二是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贺铿对于上述调整表示认同。他认为,个税免征额上调考虑到多方因素,具有可行性;9级税率改为7级,把最高两级和最低两级分别合并,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贾康同样表示,上述调整是“个税改革迈出的有明显正面效应的一个步骤”,值得肯定。

但在有人为草案叫好的同时,也出现了反对声音。李稻葵直言,这一个税改革方案“简陋、脱节,甚至没经过基本思考”。

“我们的个税体制是1980年推出的,当时主要针对外企高薪人员。现在30多年过去了,中国经济、社会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现在的个税改革只针对税制细节做出调整,大框架并未改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李稻葵说。

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多大?

税收的职能与作用主要是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以及调节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李稻葵看来,我国目前寄望通过征收个税来调整收入差距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草案中采用的个税征收办法不能起到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的作用,因为征收办法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个税征收依据的。

《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部分被征收的很少,甚至基本不征收,这使得个税征收范围过窄,甚至有评论认为现在的个税就是工资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则难以严格征缴。

李稻葵指出,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是体现在工资单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些是灰色或黑色收入,而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通过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贾康也坦言,由于个税的边际税率达到45%,很多高收入人群以各种手段避税,使得个税无法真正覆盖应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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