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切实减负调差距 推进征收模式改革

2011年05月26日10:0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个税改革 免征额 天津财经大学 模式改革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 区别对待 经济参考报 工薪所得 物价变动

个税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满月 网络提交意见逾23万条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众讨论热度正持续攀高。截至5月25日18时,仅以网络方式提交意见数计,便已达到230544条,此时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月的时间。

对于此次个税改革,包括上调免征额在内的争论颇多,但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网民的期望和诉求却相对集中,即切实减轻税负、较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体系可能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整,同时应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积极推进征收模式改革。

呼声

上调免征额

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上调免征额的呼声便不绝于耳。根据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48.2%的民众认为标准较低,尤其是北京和上海公众,作为全国工资水平最高的两个城市,表示标准低了的公众比例分别达到52.3%和51.7%。

其实,不仅是普通民众。25日有消息披露,某网站近日就个税调整等相关问题调查国内百名经济学家发现,七成经济学家认为免征额设置过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确定扣除额(免征额)有一定的标准,就我国而言,扣除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来考虑。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曾做出解释:根据前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测算办法,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在一、二线城市工作,2384元不要说全部消费支出,支付房租、饭费、交通费够吗?”有网民23日在强国论坛上提出,个税改革方案应考虑差异化。

一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超大城市,“3000元肯定是不到位的”,生活在这些超大城市的人们尤其是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困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但在一般二线城市或者中西部城市,3000元的免征额可能就差不多。目前全国“一刀切”的免征额标准或存在横向不公平的问题,所以,免征额的标准应适当地照顾地区差异,有所差别才相对合理。

安体富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一刀切”还是体现地区差异“区别对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各有利弊”,安体富说,拿“区别对待”来说,东部和中西部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区别对待”可以体现这种差异,但也存在弊端,比如不利于人才流动等。权衡来看,多数观点还是主张全国一个标准。他同时认为,如果“一刀切”的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地区的标准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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