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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上调免征额的呼声再次走高。调查显示,超半数受访者认为目前确定的3000元个税免征额仍比较低。另有学者认为,个税免征额至少提至5000元。
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草案调整后的免征额已比较合适,再次上调的可能性较小。个税改革不仅仅是调整免征额,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并最终实现综合征收才最应该受到关注。从目前有关部门的表态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个税改革可能再有实质性突破。
根据个税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同时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3000元的扣除额是可以的,”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说,确定扣除额(免征额)有一定的标准,就我国而言,扣除额应该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来考虑。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不久前答记者问时也曾做出明确解释:根据前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测算办法,此次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该项指标既包括基本生活支出,也包括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其他支出;既包括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也包括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支出。因此,消费性支出要大于基本生活支出。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不能光盯着扣除额”,安体富提醒说,个税征管模式逐步实现分类和综合相结合才是最重要的,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调节力度,并希望在这方面加快改革进程。(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