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征管加强调控高收入 股息红利是重点

2011年04月19日09: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个税 通知 税收征管法 股息红利 红利所得 股权转让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财产转让 2008年 调控

针对财产转让、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征管将被强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前夕,4月17日,国税总局先行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征管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调控。

国税总局相关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高收入者收入构成较复杂且不断有新的收入种类出现,因此总局每年都会相应出台新的个税征管措施以加强征收。

曾参与《税收征管法》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本报记者表示,《税收征管法》目前亦在修订当中,主要的修改方向就是适当加强对纳税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以及提升纳税机关征收综合税收的能力,而此次出台的《通知》中已经体现了未来《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一些内容。

“长期不分红”企业进观察名单

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征管是《通知》重点之一。《通知》要求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某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表示,通过低价转让股权避税获利的现象也是近几年才逐渐出现的,漏洞可以十分巨大。

江苏常州市地税局对本报记者透露,2010年该市仅亚玛顿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个税评审一户就入库423.36万元。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并制定相关征管措施。

“部分企业长期不分红,虽然也存在公司盈利大部分用于企业发展相关投入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不分红的企业是通过财务手段把盈利纳入投资者的钱袋,从而逃避税款。”上述某地税局个税负责人表示。

据该负责人介绍,地税部门对于上述现象暂时还没有特别有效的解决措施,只能采取紧盯的方式寻找这些公司财务造假的纰漏,“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税制上的一些漏洞,只能期待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税收征管法》修订有望打破困局

根据国税总局的资料显示,自从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税制度以来, 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税当年收入都在1/3左右,且比例还在逐年上升;每年缴纳税款增量都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收额的40%以上。

“随着低收入者个税税负的减少,高收入者个税必将成为个税增长的重要支柱。”施正文说。

“其实《通知》中的很多要求我们早就在实践了。”常州地税局税政科相关主管表示,“国税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文件几乎一年出一个,但虽然年年谈,困难仍然不小。”

上述主管表示,主要症结之一就是与其他第三方涉税部门在涉税信息的分享。2008年江苏省曾出台《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其中列出了除财税部门外,审计、国土资源、银行、公安、监察、法院等机构在配合税务机关个税征收工作上的义务职责。

“但是实际工作中各方的沟通渠道仍然不是很通畅。”上述主管表示,“许多部门并没有做到无偿提供涉税信息的要求。”

《通知》中亦再次重申了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并提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施正文指出,要求的提出对于加强部门间联系有所帮助,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据参与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制订的学者介绍,此次调整主要还是在税率和扣除标准方面,在实行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进展“令人遗憾”。

“目前并不具备征收综合型个税的条件,只有从法律上确定各个部门税务工作的权利义务,目前尝试搭建的一整套体系才能真正运作起来。”施正文表示。

据了解,目前讨论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法案中已经包含了相关提高税务部门掌握涉税信息能力的内容,各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的原则和各自权责有望得到规范。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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