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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网站消息,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两个文件的目的,是促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现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分级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加强监督,防止集中腐败;明确目标,控制采购价格。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具体来讲,以省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关等相关职权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
上述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规的监管对象涵盖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监管方式推行网络实时监控,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胡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