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务员小区列入保障住房 工作人员称可防腐败

2011年03月22日11:0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住房问题 保障房 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 住房需求 住房政策

“当前缺乏解决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海南省建设厅看来,海南省实行房改以来,通过出售存量公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放住房补贴等办法,有效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但由于地方财力、城镇化发展水平、住房观念等原因,海南各市县及乡镇相当一部分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还没有购买政策性住房,住房条件相对较差,其住房问题较为突出。

然而,今年国家对住房政策进行调整后,由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于低收入家庭,商品住房价格持续上涨,多数地方达不到发放住房补贴的要求,当前缺乏解决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海南省建设厅在2008年6月专门向各市县政府下文,结合国家现行住房政策和海南的实际,提出了有效解决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海南省直机关和海口、三亚两市可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限价商品住房,财政供养人员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原则上按综合建设成本和适当的管理费出资。乡镇干部、教师、医务人员居住较为分散,交通不便、经济承受力较差、流动性较大,解决此类人员住房应以建设和租住周转住房为主,在规模较大、职工数量较多的乡镇也可建设职工自愿租、购的住宅。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8月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有一定支付能力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虽然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财政供养人员,但是,记者查阅《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发现,现有的相关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限定购买对象,如只针对公务员的公务员小区或只针对教师的教师小区。如此一来,各市县显然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权。

不少公务员通过各种渠道支持政府建设公务员小区。三亚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即在网上发帖回应对公务员小区的质疑。他说,三亚财政收入偏低,政府工作人员待遇偏差,更严重的是,财政供养人员不可以有其他经营性收入,晚上我们想去摆个地摊都是违规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怎能全心投入服务人民?肯定会想方设法以权谋私,没权的肯定会消极怠工,更不要说结婚买房了。双限房分了之后,在三亚有了房子,找老婆、老公也好找了,工作也有奔头了。

这名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不搞政府工作人员双限房,三亚政府就很难堵住政府工作单位集资盖房的这个口子,各个单位会借职能扩张或者改善办公条件为名,去政府申请土地,盖办公住宿一体楼,最突出的例子是人防办和教育局,他们这俩楼都是一半办公一半住宿。不但楼盖得很高,又占据了大量的土地,政府也不能从中获得土地收益。所以搞公务员双限房对于节约三亚土地资源那是相当重要的。

海南省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的一名副处长认为,目前国家和海南省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建设限定向财政供养人员售房的公务员小区、教师小区、医生小区等保障性住房,海南各市县目前的做法只是在探讨和实践如何更有效的实施保障性住房工作,其中的不足之处会逐渐完善,个别人违规获取保障性住房指标也会受到查处。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2010年~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解决30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5万套,完成各类危旧房(城市、工矿、农垦、林业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等)改造15万套。公务员小区显然只是海南雄心勃勃的“分层次、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

如何让最需要的人住上保障性住房,实现公平分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海南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国诚提交建议称,希望通过立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可持续性,让这项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陈国诚说,在保障对象上,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均有不同规定,但绝对多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户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积作为硬性指标,但这种标准是否科学和公平值得探讨。他认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目的是想解决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大、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而在保障对象的设计上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及社会的认同性,将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陈国诚说,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对保障性条件动态管理的缺位,将会引发政府公共资源新的一轮分配不公。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虽然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陈国诚认为,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努力。地方政府作为实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责任主体,如何保证从覆盖范围、财力投入等方面的可持续性,是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成败的关键,这也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立法来加以约束,使得各级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明确为常态性的而不是突击性的,从而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财力、覆盖范围等方面的保证,这样才能有力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可持续性。本报海口3月21日电 作者:任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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