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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土局发布限购细则
网易财经2月24日讯 广州市今日正式公布限购细则,与此前市场传闻相反的是,增城和从化两个县级市暂未纳入限购范围。业内人士表示,两县级市在3月底前制订落实意见,留下了一定的缓冲期,比传闻中更显温和。
广州版限购细则24日下午四时正式公布,将从25日正式开始执行,以网签时间为准。
《实施意见》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广州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今日还表示,广州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将在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从化、增城市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制订本区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2011年本县级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报广州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首次置业也只能限购一套房。
此前有传闻称,广州版限购细则中将会把从化与增城纳入限购范围。对此,广州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从化、增城并非广州市的行政区域,属于广州托管的县级市,程序上需要两市上报审批,但是否会限购,目前还不能确定。
而在去年10月15日“穗4条”限购令出台后,广州楼市瞬间变冷,但未纳入限购区域的从化与增城,特别是增城楼市一枝独秀,有楼盘开盘几乎“日光”,成为广州近期楼市一大焦点。
合富辉煌首席市场分析师黎文江表示,广州版细则比此前传闻中要温和一点。广州执行“认房标准”,即在操作上可以“卖一买一”,换句话说,如果有两套房卖掉一套后仍可再买一套,保护了改善型需求。
黎文江认为,距离3月底尚有一月时间,增城和从化可能会出现新一波交易高峰。
广州市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从各地已经出台的限购细则来看,北京、上海将下辖市县都包括在内,而更多的城市是划定中心城区。广州暂未将从化与增城这两个托管的县级市纳入限购,除了程序上的原因,更多的可能是出于“缓冲”的考虑。
“如果到3月底前,两市仍维持量价齐涨的局面,可能就将其纳入限购范围;如果情况相反,也可能不会限购。”韩世同表示。
与房地产专家微博互动讨论 T.163.COM
韩世同房产专家
观点:增城、从化两地与广州不属于同一行政级别,对其具体的限购内容需要单独提交广州市政府,现在正等待进一步的批复,所以这次发布会未能发布。 [参与讨论]
谢逸枫刀客地产顾问机构董事长,中国资深房地产专家
观点:穗版新国八条细则自有执行开始时间,但无结束时间,只是暂时性或随市性,有可能见销售成交严重萎缩,随时取消或放松限制条件。 [参与讨论]
黎文江合富辉煌集团首席市场分析师
观点:增城从化限购的影响力不在于减少成交量,而在于拉低房价,"卖一买一"将同时激活一、二手房市场。 [参与讨论]
邓浩志房地产专家
观点:广州细则不是温和,只是北京版太严厉;限购令之后广州成交量会萎缩但价格仍会稳定,至于楼价是否就此下跌仍难判断,五一前后才会有定论。 [参与讨论]
以下是广州市限购令全文: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作者:张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