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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出通知,对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具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针对此次调控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进行了解释。
1
为什么要出台新一轮调控
部分城市房价仍高位波动
问:2010年已经连续进行3次房地产市场调控,为什么会再次进行调控?
答:2010年,房价上涨压力和房地产调控难度前所未有。国务院先后三次部署调控工作,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同比涨幅持续回落,环比涨幅回落后在低位波动。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得到一定抑制。
尽管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城市房价仍在高位波动,特别是自2010年4季度以来,一些地方高价地再度出现,部分未实施限购的区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现量价齐升的势头,限购城市周边地区房价出现较快上涨,部分热点城市房价再现上涨苗头。这说明调控效果距离群众期待还有差距。
2
限购令范围为何扩大?
未限购城市房价涨幅明显
问:为什么要扩大限购城市范围?
答:一方面是部分未实施限购的区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现量价齐升的势头。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2010年12月仍有10个城市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2010年10到12月,有10个城市环比月平均涨幅超过1%。这些城市基本上是未采取限购的城市。
另一方面实施限购的城市成效明显。例如北京出台限购新政以来,二套以上购房比重持续回落,非本地户籍购房比重回落至40%以内,下调4.3个百分点。深圳出台限购措施后,住房成交量持续下降。
因此在总结这些城市的经验基础上,此次调控决定扩大限购城市范围,同时也明确了限购条件的原则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