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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摄影张哲
白云鄂博矿区摄影张哲
“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稀土曾是让国人倍感自豪的优势资源,而今却略显尴尬。由于国际市场的压价行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开采出来的稀土资源降到“白菜价”。也正是由于国际国内的价格差导致稀土走私泛滥,进而引发私挖盗采,环境恶化加剧。
在2009年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海关连续破获多起稀土走私大案,涉案稀土总量上万吨,案值2亿多元。有关人士指出,稀土走私已成为我国稀土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稀土走私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组织货源、收货囤积,到报关代理、境外客户等各环节,都有专人或专门的机构在运作。往往是一家稀土公司对多个报关公司,或者一家报关公司对多家稀土公司,一人多案或多人一案,形成纵横交错的走私通道。在“利益”的推动下,稀土走私在各个环节变得“皆有可能”。
探访源头私挖盗采曾很严重
近几年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的几起稀土走私大案显示,涉案的稀土货源主要来自有“中国稀土之乡”之称的内蒙古包头白云鄂博矿区。该矿区既是世界稀土市场的原料来源地,也是走私案件中稀土的重要来源地。据有关部门最新统计,内蒙古的稀土储量占全国的80%以上。
2010年11月2日,记者从北京乘火车到达包头市,从包头市开车两个小时就到了白云鄂博矿区。该矿区是一座大型的铁、铌、稀土等多金属共生矿床,其中现已探明的稀土储量为1亿吨。由于这里是老矿区,目前处于保守开采状态。矿区内有七八十台运送矿料的电动轮机车昼夜工作。
“原来是座山,现在是个坑。”民谚描述了矿区开采前后的情况。
在稀土资源正常开采的同时,非法加工的小企业及不法分子的私挖盗采也相伴而生。在白云鄂博矿区东南脚下,有个叫三角河的地带聚集着20多家小选矿厂。据知情人介绍,白云矿大多是共生矿,选矿厂选出铁精粉以后排放的“尾泥”中会有较高的稀土含量。以前,这里的小选矿厂名义上是选铁矿,实际上是在选稀土。2010年6月起,国土资源部启动一轮为期半年的全国稀土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三角河地带就是打击私挖盗采专项活动整治的重点区域。
2010年11月3日,记者来到这里,看到三角河区域内通往公路的土路被掘断,陡峭的断裂处有河水流过,厂区内见不到生产的迹象,各种设备已停止运转。
“不知道整治行动过后,私挖盗采会不会死灰复燃。”记者采访中,不少人表达了这样的担心。
监管不力“抽检”制度漏洞不小
就稀土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筹备组成员、工信部原材料司原副巡视员王彩凤分析认为:“一是开采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二是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污染问题很突出。此外,应用开发的滞后和自主创新的不足也阻碍了稀土行业的发展。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走私屡禁不止,扰乱稀土的出口市场秩序。”
稀土走私屡禁不止,背后有诸多原因。由于检验方式不同,海关查验走私稀土有一定困难。这是稀土走私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检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明确的检查方式:“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却难免有漏洞。
在内蒙古做稀土出口业务的毛先生对记者说:“通常情况下海关采用抽检方式,难免有疏漏。不过近来查得越来越严,海关内部人士越来越谨慎,抽检方式采用也越来越少了。”
有些走私稀土是通过包柜途径出口的,包柜出口是报关里的常用名词,指的是一些敏感货或杂货,正常通关手续比较繁琐或者是做不到商检之类的货,在通关这个环节就要采取包柜。关于包柜这一出口形式,有业内人士表示:“包柜就是买关,一般情况下需要包柜出的货物大多数都是需要对货物做商检而做不了商检的,或者是敏感货物按正常的报关程序很难报关的,或者是装在一个柜里的货物太多、太杂,为了报关方便和节省费用而选择包柜。”
另外,还有一种堂而皇之的出口方式也是我国稀土资源外流的一种途径。目前我国尚未限制稀土合金的出口,如把稀土原材料加工成稀土合金出口到国外后,有些稀土分离技术先进的国家可以从中提取稀土元素。
遏制走私需要哪些环节给力
在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张振宇看来,要想遏制稀土走私,市场价格是一个关键要素。“如果国际稀土价格低于国内稀土价格,还会有人去走私稀土吗?”
有专家建议对稀土实行专卖制度,对此,中国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表示,具有较低的原子序数和较小质量的轻稀土不缺,就没有必要实行专卖;但具有较高的原子序数和较大质量的中重稀土是不是可以专卖,值得研究。“要控制走私,国家海关要加强查验力度,升级设备,聘请一些专家在不同的口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查验人员进行培训。最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在法律上加大对走私稀土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查处稀土走私犯罪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刑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吴飞飞,他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对如何加大走私稀土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作了阐述。
从立法来看,现行《刑法》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等特殊种类的走私行为,作为惩治这几种特殊物品走私犯罪的补充,还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明确列举的几种特殊物品和毒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以外的物品。当然,不能据此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稀土属于国家管控的资源,基于此,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走私稀土的行为达到法定数额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说,将走私稀土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立法上已经达到了最高的处罚“规格”,足以体现刑事立法对该类走私行为的严重打击。因此,即使没有针对走私稀土行为的单独规定,也不妨碍对该类行为的重点惩治。
在吴飞飞看来,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走私稀土行为的定性基本不存在问题,重要的是对该类行为如何适当裁量刑罚,“对走私稀土行为,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从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