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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
(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
(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被评审单位法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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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用于自查时,评审结论栏的评审员签字处,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