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障房申请10月8日从严 需提交前12月社保等

2010年10月02日11:1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跨区 通知 社保 配售 拆迁补偿安置 住房保障 选房 新区 房屋所有权证 公积金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须提交前12月公积金、社保、纳税证明 允许本市户籍“跨区”选房

10月8日起,北京保障房审核、配租配售将更加严格。经适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而不再包含父母;申请保障房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税情况证明;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如果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可“跨”到“新区”选房。

昨日,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核管理。市住保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各区县在过去几个月大规模政策房资格复核中的瞒报、漏报现象,《通知》从申购家庭成员范围、资格审核、配售政策、瞒报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有四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申请家庭成员构成。过去,保障房申请人可以和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而新规定明确,10月8日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包含父母;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构成不变,即仍可带着父母一起申请。

第二个变化是增加了资格审查要件。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税情况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第三个变化,是针对部分申请人故意转移房产造成名下无房假象的现象,《通知》规定了申请家庭必须在出售或赠与的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第四个变化,是进一步明确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在摇号配售方面,新规定也更加人性化。如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优先配售。

另外,对很多保障房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区选房”,昨天出台的新规定也有了突破。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而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