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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车辆管理五项新举措推出 新车上牌不再重复安检
公安部与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推出车辆管理方面的五项新举措,从10月1日起实行。
《通知》规定,除了轿车,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两轮摩托车,也无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汽车免检范围扩大,既可以大大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程序,有效解决群众往返机动车检测站和车辆管理所的问题,又可以减少群众办理登记前检验车辆的费用。但公安部交管部门提醒,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免检的规定,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通知》还规定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机动车外观彩色相片、拓号改由厂家随车配发。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无需再拍摄和制作相片。据估算,这两项新措施实施后,不但能使群众节省一定费用,还能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减少约20分钟。
上海试行柔性退休:男不超65女不超60
从10月1日起,上海将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上海公布的有关试行意见提出,延迟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试行意见将企业各类人才均纳入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的实施范围,即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均可柔性延迟退休。
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有专家指出,到2035年,我国将面临两名纳税人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鉴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珠海经济特区再次扩容 范围扩大至全市
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特区扩容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指出,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旨在进一步提高珠海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尽快解决珠海市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珠海经济特区的第4次扩大特区范围: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成立经济特区。当时批准的珠海经济特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1983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为15.16平方公里;1988年再次扩大至121平方公里。2009年,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珠海经济特区总面积扩大为227.46平方公里。201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管道企业将承担污染赔偿责任
我国将于10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能源局将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重点是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即将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与之前的《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相比,除了新增管道建设规划的内容外,还明确了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和因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在环境被污染时,管道企业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有利于解决污染赔偿的纠纷问题。
各地新规:
北京物业服务出台新规 物业服务标准由第三方评估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指出,北京购房人收房前,将办“业主一卡通”,入住时需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入住起,一直到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都将由开发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但业主大会迟迟不成立,如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都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开发商则可以收取物业费。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须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社区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北京市物业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彻底变革,小区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确定后就基本“一成不变”的状况将得到改变。
《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于10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都要签订书面协议,不签集体合同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条例》规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不履行集体合同或拒绝、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情节严重且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其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如遇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况,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建立和推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